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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组织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收回土地执行程序是怎样

来源:法否网 2025-07-28 14:14:39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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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组织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收回土地执行程序是怎样
由国家组织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收回土地执行程序是怎样

一、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应先上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征地得到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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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二、国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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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三、国有土地收回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级国土部门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的搬迁申请或者制作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将其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进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要求后,在期限内以法定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批改方案
组织听证后,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定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一并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
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对于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使用权。拟定收回方案;组织听证,在接到收回通知后,应当要求进行听证;审批方案;补偿;注销登记,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

五、关于土地征收流程的法律规定

1、征地情况告知
1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六、无法执行法院判决,如何处理土地违法?

限期废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废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交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能够处以罚金。对此,拒却执行的,仍然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问题,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到25条的规定中,

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

2、土地征收申请。

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4、批准征收土地。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听取意见。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3条到25条

八、国家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九、"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履行审批手续。日常生活当中征收土地,它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的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随意的来进行一个规定的,而这就意味着包括农民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款项的话,都是由具体的法律文件来进行明文规定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十、国土部门违法占地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但不执行怎么办?

会!国土局也有执行权利,也能够让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看情况,法院有时会拨回申请!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有执行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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