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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任职地域回避

来源:法否网 2025-02-01 08:05:44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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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任职地域回避
行政任职地域回避

一、行政任职地域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4、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回避地域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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