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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纠纷

来源:法否网 2025-10-30 06:39:37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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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纠纷
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纠纷

一、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是否立案?

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产生的如果是承包合同的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农村土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要说农村土地不报有什么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三、"土地归属权纠纷报警能否立案?"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当事人的申请,土地归属纠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农村胡同占用纠纷可以立案吗?

【问题解析】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2、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3、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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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五、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有用吗?

 经济纠纷报警不管用。经济纠纷属民事范畴,归法院管辖。由当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诉。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报警公安机关才会受理。
  一般向法院起诉需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需要考虑诉讼成本是否划算,毕竟诉讼是一件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

六、农村土地和林地纠纷能否起诉立案?

关于农村土地林地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八、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能否阻止出阁女在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后提起土地赔偿纠纷?

你好,可主张相应的赔偿

九、是否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以仲裁为前置条件,实行或裁或审,二审终审的制度;仲裁机构受理后,法院不得同时受理,反之,法院受理后,仲裁机构也不得是时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仲裁机构为被告对象,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或裁或审,二审终审”的制度是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必须先仲裁”的说法是错误的。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可以在哪个法庭开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还是法院裁决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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