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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5-16 03:36:15 2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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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旧伤复发不需要重新认定工伤,但是可以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认定。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治愈之后又复发的,该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赔偿,不需要再次做工伤认定。

二、在中国,工伤复发的认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我国认定工伤复发,是需要递交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相关部门鉴定的。如果是劳动者因公负伤的,此时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再出现了伤情复发的情况,此时也是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的,并且也是要经过相关的程序的。

三、如何处理工伤鉴定后旧伤复发?

工伤鉴定以后旧伤复发可以再次申请伤残的鉴定,如果认定为之前的工伤复发的情况,可以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工伤复发的鉴定如果是一级到四级的情况,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并且退出工作岗位。

四、工伤旧伤复发的条例及其法律规定

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是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旧伤复发的话,需要进行鉴定,然后对此进行工伤待遇的发放。在工伤复发这段时间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能够变化的。

五、"在中国,工伤认定完成后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在我国工伤认定完后,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在拿到鉴定后,享受工伤待遇以及找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做出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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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六、"工伤复发怎么办?"

工伤复发怎么办,工伤治愈后又复发的,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

七、工伤复发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复发认定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上述叙述,可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工伤复发赔偿标准最高人民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八、种可能的后遗症?

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rnrn旧伤复发,是指工伤工人原遭到意外伤害的伤情复发,应按原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因为工伤引发其他部位伤害,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工人旧伤复发进行治疗,由治疗工伤协议医疗组织提议书面建议(填写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准。rnrn《工伤保险条例》rn第三十八条 工伤工人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限定的工伤待遇。rnr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n《关于实施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九、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引用法规
[1]《条例》 第三十三条
[1]《条例》 第三十三条
[1]《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十、工伤复发的证明需要开具吗?索赔待遇有哪些?工伤鉴定需要多少次医院?

可向劳动局询问清楚然后再开证明

十一、"贵州省工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报销?"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无锡工伤如何报销,碰到工伤复发,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保险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如何处理轻伤案件调解还是追究?"

您好!如果两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就能够在立案前调解解决。谢谢阅读!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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