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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转让的再审程序中股东是否需要参加一审诉讼?

来源:法否网 2025-01-07 21:38:16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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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转让的再审程序中股东是否需要参加一审诉讼?
在股份转让的再审程序中股东是否需要参加一审诉讼?

一、股东未参加一审诉讼,一审生效后,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理论上只要公司可以主张的诉权如果公司怠于行使,满足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都可以代为行使,因此,股东不仅可以在一审、二审中提起代表诉讼,在再审中也可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小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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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谁的名义提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股东的名义提诉讼。公司利益受损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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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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