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能采取强制措施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机构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证据进行保全,行政机构的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三、行政法规可以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吗?
【问题解析】
行政法规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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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四、"行政法规能否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问题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被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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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四条
五、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我们国家《行政强制法》当中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会有防止证据毁损的相关情形发生,对此采取限制性的措施。
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被采取
行政强制法第29条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9条,在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或者组织;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二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三是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与查封、扣押相比,行政强制法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和不得重复冻结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要兼顾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的实现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决定冻结的存款、汇款金额明显超过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明显不相适应的,当事人可以为由,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7项规定的程序,即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同时,为了规范冻结行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冻结,还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八、"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九、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4个步骤1.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一次自觉履行的机会,以彰显《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主动性的尊重。并不是所有强制执行都要经过催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须催告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任何人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尤其是对其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发现并更正行政决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的机会,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应当从3个方面理解第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调整,但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不利的处理。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第二,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三,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5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从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4.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十、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规定是前者指的是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强迫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后者指的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具体的执行。因此必须要对两种行为加以区别。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措施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措施的规定是医务人员拒不履行相关的义务,那么应当对于他的人生或者是财产作为直接强制履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二、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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