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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参加学校的足球比赛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来源:法否网 2025-08-23 00:50:4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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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参加学校的足球比赛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参加学校的足球比赛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参加学校足球比赛受伤如何承担责任"

参加学校的足球比赛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生参加篮球比赛受伤,学校是否需要负责?

《民法典》规定,学校虽然接纳了学生,但是未接受监护权,所以学校对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赛场等,那么学校不应该在下列情况中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学校发生雷击致学生死亡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学校外部发生群体事件造成学生伤害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比如学生有天生心脏病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比如大学生因为学业压力跳楼身亡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比如校园比赛;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所以,学校组织了篮球比赛,学生因为参加比赛受伤的,而该比赛其实属于对抗赛,所以难以保证不发生意外。
因此,一般学校在其中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孩子在培训班培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如果培训机构没有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培训机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尽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学校组织篮球比赛受伤需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篮球比赛受伤的责任认定

1.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的,一般由学校承担责任。

2.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第三人导致学生受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是学生自己不小心受伤的,一般自行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四、"学校对于学生可能因受到伤害承担责任吗?"

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
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六、校内打架受伤责任的法律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七、足球比赛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确实有对操场的管理义务,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您儿子进行足球比赛受伤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另外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是自陈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所以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八、"篮球比赛学生受伤学校责任"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2]《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十、学校老师带队外出参加比赛,学生受伤,学校负有怎样的法律职责?

你好,学生伤害意外的职责,应当相关当事人的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犯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相关当事人应当其做法犯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受相应的职责。当事人的做法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由,应当承受主要职责;当事人的做法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由,承受相应的职责。《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学校应当依法承受相应的职责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限定的准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准则、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无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背有关限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事实上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经过中违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限定的;  (十)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做法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私行动去职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看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看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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