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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30 10:35:07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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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学校和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三、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四、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对自身的安全和财产进行负责,所以会需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和监督,那么看护孩子的监护人都有什么责任呢?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要做到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财产保护以及教育的责任。

五、"监护人对孩子在校表现的意见"

首先,在写家长意见的时候措辞要准确而略谦恭,毕竟更多的时间里教师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彼此的地位是对等的;其次,写的希望能够更多的以孩子为中心,大家一起提出对教育孩子更为有效的方法;最后,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教师和家长有了矛盾,吃亏的一定是孩子。

六、孩子的监护人法律规定对孩子监护人的要求和条件

律师解答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的救济办法,全力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
需要强调一点,监护人是义务,而并不是一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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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七、幼儿园和幼儿园的监护人幼儿园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注意《民通意见》第20条指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与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变化首先,前者,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前者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将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最后,前者没有规定第三人对未成年人侵害的责任承担,后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通意见》 第20条

八、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工作职责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意见》 第10条
[2]《意见》 第十六条

九、幼儿园监事会怎样组建?

监事会不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由董事会以外的成员股东、或职工担任。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十一、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第一监护人的分类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另外,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十二、大学生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是否有监护人,与该人的身份无关,与该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关,不满18周岁或者有精神障碍不能认知就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就会有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如果该大学生不满18周岁,就有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就可能由其其他亲属依法担任其监护人,也就是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33条
[1]《民事通则》 第18条
[1]《民通意见》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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