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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租房廉租房应该怎样识别

来源:法否网 2025-10-27 14:17:37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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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租房廉租房应该怎样识别
安徽公租房廉租房应该怎样识别

一、"如何识别廉租房和公租房?"

您好!关于廉租房公租房的区别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二、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安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别与识别

1、概念的差异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3、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4、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当然除此之外不同城市的申请条件与申请对象也各不相同不同具体要以当地政策条件为准。

三、申请廉租房需符合哪些条件?户口在乡村能否申请?

汉中市乡村户口,只要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汉中市人民政府限定要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能够申请廉租房的。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限定要求的家庭。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手续:(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手续;(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手续;(三)家庭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证明手续。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流程解决:(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可否符合限定要求进行审核,提议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手续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可否符合限定要求提议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手续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可否符合限定要求提议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限定要求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爱人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经审核,不符合限定要求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借口。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述。以上就是关于乡村户口想申请廉租房的详细回答,望采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四、安徽合肥市包河区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议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到赔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纷争,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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