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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和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4-12-30 16:02:47 34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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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和规定
出租房子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和规定

一、出租房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可以出租的房屋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属于获得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

2、出租人享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3、已经合法取得所有权证;

4、未被限制房地产权利。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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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房子过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法律怎样规定?

专业分析
房子过户的条件如下

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

2、业主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

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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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子出租要办出租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房子出租一般不需要办理出租证,但是在房屋出租后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会影响租户的某些权益,比如北京积分落户如果是租住的房屋就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否则会影响积分。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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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四、房子过户需要哪些条件,该如何规定

房子过户的条件如下

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

2、业主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

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

五、房子出租需要办出租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房子出租需办出租许可证

【问题解析】
房子出租一般不需要办理出租证,但是在房屋出租后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会影响租户的某些权益,比如北京积分落户如果是租住的房屋就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否则会影响积分。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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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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