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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人是谁?

来源:法否网 2025-06-08 03:25:1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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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人是谁?
高空抛物侵权人是谁?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确定未定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不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二、"高空抛物砸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

1楼业主无需承担高空抛物补偿责任住在1楼的业主,由于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同时生活经验,若为1楼住户砸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能明确注意到侵权人,因此,1楼住户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二)被公安机关确定不可能抛物的业主无需承担责任通常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后,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介入。
通过抛物轨迹检验、现场勘查勘验等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可以确定,抛物行为不可能发生的楼层,被公安机关确定不可能抛物的楼层业主,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三)可以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家的业主无需承担责任若能够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的业主,因不具备抛物的可能性,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若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租住,则由租住人承担补偿责任,若租住人能够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的,无需承担责任。
从上文当中我们能知道,如果无法证明不是你砸的,并且你处于2楼以上,那么就需要与其他住户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自己完全没有责任的可以去咨询律师,读者可以到听律网网进行咨询,听律网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三、被高空坠物砸伤,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应向谁索赔?

高空坠物难以确定责任人的,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院会利用举证责任制度对可能进行高空坠物的人来进行相应的审判然后做出相应的。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是否负有责任?"

【问题解析】

1、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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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五、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六、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解析】
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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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七、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括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因此“高空”应当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与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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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草案》 第1974条

九、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说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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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十二、高空抛物违法吗?高空抛物体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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