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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收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08 06:58:13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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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收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宅基地收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宅基地收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有以下几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村民批到宅基地后长时间不使用建设的。

2.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隐瞒真实情况,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经查明情况后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3,用宅基地非法进行营利活动,而不是正常居住的。

二、"国家有没有规定禁止宅基地私有?"

有的。
那么哪3种宅基地要被拆除
①一户多宅。这种情况首当其冲,原因是违背了我国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因此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将是重点整顿对象。
②违规宅基地。有的地方由于管制不严,有的农民违规使用土地建房或者私自开发宅基地,这都属于违规行为。
③需要腾退的宅基地。这两年很多农民选择将户口迁出,或者移民搬迁,对于这些情况,原来遗留的那些宅基地也是需要腾退的。

三、"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条件"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和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五、"宅基地收回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由于各地在征地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征地的政策并不是由国家哪个部门统一规定的,基本上都是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的,非法强拆宅基地自建房的行为肯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六、"如何收回作为村小组组长在外工作人员的宅基地?"

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七、"宅基地归属法院仲裁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其一,《土地管理法》牵涉到的宅基地买卖村委会证明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限定,乡村宅基地隶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应予乡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限定。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借于非乡下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应予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乡下建设,因而为该限定所禁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62条及其他条
[1]《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八、土地的收回有哪些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土管部门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报市县政府审批4、下达收回决定书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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