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行对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一、行政强制对象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强制原则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对行政强制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三、行政执法对象的特点和执行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書的主要和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有,(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四、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一方,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以达到强制履行义务的目的。另外,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以及一般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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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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