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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来源:法否网 2025-06-23 00:13:23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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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一、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1、不能用工主体责任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二、"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能,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三、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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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五、"用人单位保安员与用工单位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用工方有责任吗?"

你好,员工和谁签订协议由谁承担,也就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

六、"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方法"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具体工资的数额,工资是否发放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

七、"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保障自己的工资权利?"

劳动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考勤记录;

2、工资支付凭证 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3、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日志、往来电邮等;

4、社保记录;

5、同事证人证言;

6、与用人单位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资 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工作牌,以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印制的名片 等。

八、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

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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