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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但是非农业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17:37:38 2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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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但是非农业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户口但是非农业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一、"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问题解析】
规定,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

2、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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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二、非农业户口是否可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2021年国家正在逐步推行,土地确权。包括农耕地和宅基地(都是农业户口权力人),改革后如果许可土地流通(流转),到那时,你才有可能以非农业身份享有宅基地的,租用使用权。在我国,非农业户口是不可能将户口落在村集体的。只能落在高一级的乡镇政府所在管辖户籍的命名街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非农业户口可以在本村有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三、农村户口非农业户口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四、非农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需要房产证和土地证明吗?

非农户口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农村的房子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被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继承。而且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后随之可以继续占用宅基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五、非农业户口继承乡村房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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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农业户口可以成为农业户口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的,户籍农村或者是非农村户口,现在都同为居民户口,报专项计划不是依据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来判定,而是依据贫富差别来判定,可以到当地政府开示学生家庭贫困证明。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1、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2、户籍在贫困县(区);

3、高中三年学籍在贫困县(区)。“农村专项生”按三类专项计划分别实施

1、国家专项计划由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招生学校承担,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2、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

3、地方专项计划由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此三项计划生源全部为具有农村户籍或户籍地为农村的考生。  考生资格审查由有关县(区)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其中学籍审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户籍审核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各地要安排专人,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资格审核的责任落到实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考生,要在其所在中学和县(区)招办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取得高中三年学籍的中学名称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当地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由县(区)招办于6月15日前报市招办汇总,市招办于6月18日前报省招办备案。省招办将在录取结束后,对被录取的考生再行公示,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县(区)资格审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农村宅基地确权非农业户口可以享受权利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

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八、"注销城市户口,房基地及田地仍受影响吗?"

注销农村户籍后,会失去作为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丧失了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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