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贷款不发放,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
(一)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导致购房者因不能办理按揭而又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者可以退房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二、购房人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1)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购房人办不下贷款、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原则上不予支持,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处理合同解除的原则,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
2)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具体如下,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可以支持;但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
三、"如何解除买卖合同按揭房贷未能成功,可以解除合同吗"
未能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未能按揭房贷,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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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四、"未办按揭不交房款能解除合同吗?"
【问题解析】1、如果全款房不想要了是因为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或者是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擅自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申请退房。即若能证明卖方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要求退房,在该情况下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但如果购房者只是单纯的后悔不想要的情况,一般很难退房。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成立了的话,无正当理由退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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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五、"未提供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问题解析】
未能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未能按揭房贷,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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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六、"无法获得按揭房贷,可解除买卖合同吗?"
【问题解析】
未能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未能按揭房贷,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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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七、"定金和地理位置原因导致无法购买房屋,如何解除合同?"
您好!1你的描述,你的小孩与开发商,与银行之间是成立的两个不同的合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2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具有主从合同的关系,但却具有紧密的关系。按揭贷款合同中贷款人贷款的目的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买房。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请求。这个的前提是银行还没有发放贷款下来,如果银行已经支付了开发商房款,那么你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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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八、"开发商催促业主办理银行按揭时,业主能否拒绝?"
要看合同上怎么写的
九、"中介未能办理按揭,购房合同可解除"
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在中介无法完成贷款按揭手续,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法履行,你应书面催告中介公司,给予其合理期限。若仍然无法完成,可以向卖房人及中介提出解除合同。
十、无法提取公积金贷款,只有购房发票是否可行?
合提取条件是可以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十一、无法抵押已付清贷款购房合同和按揭房购房合同贷款。
您好!可以进行贷款的!但是注意贷款还是不要到个人的金融公司贷款,利息会很高的!
十二、"房贷没有办下来,解除合同可否?"
法律分析房贷未办理下来,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房贷没有办下来,解除合同是可以的吗”相关。如果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输入遇到的法律问题,以获得律师更精准的解答。相关补充1因理解错误签的购房合同可以解除吗因理解错误签的购房合同可以解除。如果理解错误属于重大误解的,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所谓重大误解构成条件如下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关补充2因理解错误签的购房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因理解错误签的购房合同可以解除。如果理解错误属于重大误解的,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所谓重大误解构成条件如下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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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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