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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10 07:43:1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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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义务不承担的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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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否?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

1、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三、"诉前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专业分析

1、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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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法律上有什么解决办法?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以上就是我对问题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解答,望采纳!

五、违反保密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六、未缴出资范围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七、文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赔偿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八、"行政审批中的利益攸关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还有民事赔偿责任

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赔偿金中月工资是否包括上一年的年终奖和每个月的各种补助"

可以作为依据,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则需要法院认定,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十、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的原由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保证合同自身原由无效的也众多。所谓保证合同自身原由无效的,指保证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背法律强制性限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保证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解决准许、登记手续而无解决等。违背法律强制性限定,如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主体违背限定作保证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保证的财产提供保证等。在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1.保证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犯错所致,债权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无犯错。这种情况通常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限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背即有犯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掩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债权人无犯错,犯错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受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有侵权相似,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例如,法限定,以资产为本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保证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这种情形就隶属债权人无犯错,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以本的资产为本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而接受了该保证,债权人就有犯错,因而也要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不能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2.保证合同的无效,债权人、保证人都有犯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犯错的多少是确定保证人承受职责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犯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限定。在债权人全部犯错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受任何职责,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保证人不承受任何职责。在债权人、保证人都有犯错时,要看两方犯错大小,两方犯错的大小各自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即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保证人承受民事职责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时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做法准则,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人承受的职责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保证人具体承受多少,以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犯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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