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二、农业用地审批中,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办理行政许可证?
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无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以上是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望采纳。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
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四、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指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3 转移登记10.
1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4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10,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 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不存在本规范第4;3不动产权属证书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依法继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3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包括.
3;5法律,提交的材料包括.
3,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1依法继承的。
10。
10;4有异议登记的、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县级国土局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 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2申请人身份证明.6的规定提交材料.
3;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
8;4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按照本规范1,提交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8,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0.
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0,提交互换协议书.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2分家析产,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4 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办理和补办的详细流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样补办宅基地使用证呢最基本的常识,一定要去发证机关补办。具体分以下三步1、到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
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格式如下宅基地证明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住宅面积________平方米。特此证明!村民委员会(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3、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宅基地证如何更改户名?
1、首先户口要是农业户口,且与父母一起,才可变更。
2、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并有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让村主任按照原宅基地证图形画出宅基地证,并标示尺寸和地址。
4、由户主或村主任带户口簿、变更协议书、新老宅基地证(共2本),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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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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