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复发怎么办工伤认定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工伤复发怎么办,工伤治愈后又复发的,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
二、"如何处理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
【问题解析】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只不过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改为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样可以得到赔偿,只不过在伤残等级认定上会有些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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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的认定只要能提出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资料就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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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四、职工工伤复发时应如何处理?法律如何规定?
【问题解析】
职工工伤复发的,公司需要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复发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的情形,因此员工可以治疗,并在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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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工作中旧伤复发,劳动保障部门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不由用人单位认定,由人社局认定。《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用人单位不具有工伤认定权,工人发生意外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人社局依照法律的授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依法作出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工伤工人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人社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限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限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花费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议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限定的申请时限超出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耽误法定申请时限的,申请时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量。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做法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主管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准许,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审判工作的事实上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范围管辖行政案件。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做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诉讼讼的案件自行政做法作出之日起超出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做法作出之日起超出五年提诉讼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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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1]《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2]《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3]《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七、工伤单位不给认定工伤怎么办?
首先单位在一个月内给你认定工伤,如果一个月内单位不给你认定,自己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书下来,在申请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出来后,在等级标准向社保申请工伤赔偿
八、工作时受到工伤,公司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你好,建议及时申请,单位不为你的,个人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后,依据认定等级获得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工资收入水平来确定。
九、工伤复发后能否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听律网引用法规
[1]《条例》 第三十三条
[1]《条例》 第三十三条
[1]《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十、"如何避免被企业拖欠工伤认定费用?"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你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造成伤残的还可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工资、年龄、是否有被扶养人、地区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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