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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4 00:40:27 6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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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有什么规定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有什么规定

一、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是什么?

1、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规物业管理新规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南昌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主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南昌市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行政公章、伤者需填写意见并签字、法人代表填写意见并签字)

2、南昌市工伤认定程序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伤者本人或者家属写的详细的事发经过(附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监督和保障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七、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者如何履行物业服务协议?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

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

八、"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方的责任与义务"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的示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九、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物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十、南昌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南昌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人数;(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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