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三个月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三个月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是怎么算的”这个问题,我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违约金的计算往往依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当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时,法院可以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执行。通常,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种情况,往往给当事人双方甚至法院带来困难,即,当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限来计算时,其起止期限难以确定,比如,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每日30元,违约金总额等于30乘以迟延天数,显然,迟延天数的确定成为问题的关键。本文将分情况讨论该问题。法院执行过程中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1、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1、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2、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时,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2、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1、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法院执行之外,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1、双方合同中明确截止日期来确定合同双方一般会选择约定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这样可以避免上述麻烦。但是,很多情况下,因为违约行为尚未发生,违约后果持续的期限无法准确预计,所以,双方无法精准确定违约截止之日。
2、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起点,违约金计算至双方解决争端之时这是现实中罪常见的情况。比如,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般会计算至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此种情况仅仅局限于双方协商解决争端的领域,因此,既然能够协商,违约金也可以协商,所以,对于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大。
3、违约金计算至违约方履行义务完毕之时违约方自愿履行义务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诉讼显得多余。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呢张志胜律师个人观点是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时,违约金计算期限截止这不仅合乎逻辑,同时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如果在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后到双方确定违约金数额之时尚有一段时间,从法律上讲,守约方可以将截止日期确定为争端最终解决之日。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和计算。
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四、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天价违约金怎么算?
你好,下面就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问题回答如下: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辞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25条
[2]《劳动法》 第22条和第23条
[3]《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五、"法律上如何规定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限额与前三个月试用期薪水的比例"
这个违约金跟单位所支付的训练费相当。
六、一年违约金如何计算?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四、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八、劳动合同违约金超过20%,是否合理?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b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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