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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1-27 22:56:12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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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中有诉讼时效中断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行政诉讼方面的诉讼时效不能够中断的,只能够有时效方面的延长规定。这也就是意味着行政诉讼方面时效规定和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

二、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用中断的相关规定的,这也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任何人在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之后,若然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告依旧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会受到时效中断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复议中怎么确定诉讼地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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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五、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办?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中止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民法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行政行为以实现现行决策目标为宗旨,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和制约社会行为,达到管治社会的目的,因而一经作出,其即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其变更或者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的途径,相对人不服该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不以行政相对人与行政长官之间存在请求撤销或者同意撤销、请求变更或者同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而中断,因此笔者认为,民法上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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