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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之外的业主自治

来源:法否网 2025-10-27 05:17:29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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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之外的业主自治
业委会之外的业主自治

一、业主自治不一定成立业委会

业主自治一定要成立业委会,对于居住在小区的居民来说,比较熟悉的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依法成立的,主要是业主共同行使管理权力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在法律层面上必须要设立。重大事项可以行使表决的权利。

二、业委会之外的业主自治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对话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三、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会议的议题已经获得了本小区20以上业主的同意,否则是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的。与国家性质的组织不同的是,业主委员会是自发性的,故此必须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之后才可以有召开业主大会等的行为。

四、业主委员会自治需要什么人?

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组织,不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享有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业主自治业主自治的必要性、重要性与影响

1.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和广大居民社区自治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现在的物业管理制度。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它排除了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干预。无论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政府都无权干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但是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却有权干预业主对房屋共用部分的处分,而这种干预也只能要求该业主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产生的物业管理问题只有业主才有最终的发言权,而物业管理企业只能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所以,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自治。

2.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利对于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益、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重要意义。无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其他当事人都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对业主不行为,这就使得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利对于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益、规范住业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六、业主大会自治性组织是否需要经过当地政府批准或批复?

议事对业主权利的行使形式商定进行即可。 如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询问。欢迎来电询问您的法律问题,在我的本领范围能够给您提供一些解决思虑和法律途径。

七、业主委员有权选聘新物业公司,但不得干涉业主不交物业费。

你好,简单来说,无论开发商也好,物业服务企业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八、业主自治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业主委员会自治物业管理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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