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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滞纳金算行政处罚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1-04 06:42:35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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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滞纳金算行政处罚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缴滞纳金算行政处罚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缴滞纳金算行政处罚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缴纳滞纳金不算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二、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收多少,有什么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未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追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6.《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追责形式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 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1《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2《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3《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5《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1《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二十条
[1《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三、行政处罚法滞纳金是什么?

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负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的义务。行政处罚法滞纳金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这里的“逾期”应当理解为超过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例如,税收滞纳金从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罚款的滞纳金从行政机关确定的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无须也不应再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通过课以行政相对人金钱给付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原行政决定确定的基础义务,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负担。因此,其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执行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其标准以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  第四,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有助于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履行义务的心理强制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机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告知是一项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告知,而且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致其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从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在此期间,罚款或者滞纳金以一定的比例,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实践中由于一些行政机关未能及时通知、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频繁发生“天价罚款”问题,严重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因此,从立法层面对执行罚的数额进行相应的限制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引用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四、你好,请问下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性质的具体情况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 损害赔偿说。
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
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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