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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地下室面积是多少?农村宅基地下室面积大小

来源:法否网 2025-02-09 02:29:41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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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地下室面积是多少?农村宅基地下室面积大小
农村宅基地地下室面积是多少?农村宅基地下室面积大小

一、农村宅基地的地下室面积多少?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以上是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的解答

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1]《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1]《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三、农村宅基地的建房面积

  《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

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以上是对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一般要注意什么啊的回答。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平米?

以下就是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的相关回答。《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 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 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 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五、农村宅基地一户面积

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了解到,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次调查宅基地不超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标准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宅基地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此次试点,只针对已建房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并不是为村民分宅基地。在申报时,村民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无法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处理。一处宅基地中有多人共用,符合多户分宗条件的,分户分宗调查。   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设定了人均用地面积标准,主要就是防止村民为了取得更多的宅基地。   又讯5日晚,我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示范镇龙泉镇东占村委会美敖村大戏台上,镇政府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利用群众观看琼剧机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宣传活动。   据介绍,村民在政府规定时间内申报、出席指界、按时确认签章、积极配合调查队完成宅基地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免收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部费用。未按政府规定时间内申报、无合法理由缺席指界,调查队确界后又申请复查的,在复查过程中,村民应当承担权属调查费每平方米0.

1元,地籍测量费每个界址点40元以上是对“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少面积,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七、农村宅基地面积与周围距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八、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面积和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是使用人的身份来决定的。对于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后需要在两年内建设住宅,否则会被集体收回使用权;对于非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或者房产买卖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房屋有居住价值期间可以居住或者出租住宅,但是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如果房屋年久失修,逐渐失去居住价值或者自然灭失,则集体也会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另外,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九、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多大面积的楼房?

长春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参照吉林省标准,农村住宅用地每户不超过330平方米。《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引用法规
[1]《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十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r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

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0.35亩)。r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r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r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r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r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r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r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r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r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r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r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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