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有何区别?"
您好!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希望对你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问题有所帮助
四、行纪合同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一、行纪合同如何区分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一)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四)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有两种情况,即高买低卖和低买高卖,应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买低卖,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五、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管理、监督和控制方面行纪与委托的区别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4]《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八、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律师提示以上是“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问题的详细解答。看完还有疑虑,直接点击咨询按钮,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一、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认定程序不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三、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四、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五、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相关补充2可撤销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
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九、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十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律师提示以上是“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问题的详细解答。想进一步了解情况,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联系听律网专业团队,获取律师答复。相关补充1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有哪些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体现为
1、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例如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2、既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相关补充2签订合同时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
2、退还情形不同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十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衍生于委托合同,其与委托合同存在区别1、行纪人应当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资质;
2、行纪合同适用范围主要为贸易行为;
3、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6、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律师提示以上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更多相关问题解答,你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您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将根您的据描述为您匹配合适的律师。相关补充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是什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在下面几点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主要有签订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合同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定,主要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相比之下,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基本由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决定,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由国家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第三,责任形式不一样。当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当合同生效时,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相关补充2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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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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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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