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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

来源:法否网 2025-04-25 12:08:5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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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
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和原因

1.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与违法者行政处罚等行为;

2.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的决定。

4.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5.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 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 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

6.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 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 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7.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行政诉讼是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对自身监督机制,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办理。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办理,由相应的机关递交的材料进行相应的办理。对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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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质疑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调查"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如何处理"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五、"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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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六、行政诉讼中的不作为如何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的行政是指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不是所有都可以提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作出时才能要求履行职能。若当事人对某个条例或规范不服,则不能以失职为由单独提讼。因此,行政的只能是该行为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

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去诉讼,更不知道应该诉讼的。1如果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否则将会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讼。3当事人在提讼后,可以请求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赔偿当事人因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3、典型的行政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为大家总结了五大类型1行政信息公开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诸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资料等等,若以各种原因不公开,则属于行政;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资料,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着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例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与违法者行政处罚等行为;4行政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赔付;5行政给付不及时给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公民遭遇行政时,可以提讼或申请复议,但更需要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才可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在不经意间受到损害。

七、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不作为起诉被告并请求确认违法

您好,能够依法诉讼,如质疑行政部门的行政做法,能够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导致损失,能够要求赔偿,详细情况能够询问律师后处置

八、行政诉讼不作为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的行政是指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不是所有都可以提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作出时才能要求履行职能。若当事人对某个条例或规范不服,则不能以失职为由单独提讼。因此,行政的只能是该行为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

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去诉讼,更不知道应该诉讼的。1如果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否则将会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讼。3当事人在提讼后,可以请求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赔偿当事人因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3、典型的行政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五大类型1行政信息公开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诸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资料等等,若以各种原因不公开,则属于行政;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资料,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着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例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与违法者行政处罚等行为;4行政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赔付;5行政给付不及时给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公民遭遇行政时,可以提讼或申请复议,但更需要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才可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在不经意间受到损害。

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裁决行为怎么办?

对不作出裁决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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