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超过了,判决还是裁定?"
1、法律规定,一般进入实体审理多用判决,过了诉讼时效后剥夺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所以是驳回诉讼请求。 但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需要对方提出抗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民事诉讼需要请律师吗?规定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1、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如果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那就不用找律师。哦,忘了,有些人觉得没律师没面子,也会找律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1]《刑法》 第八十七条
四、民事诉讼的重审条件有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重审条件是什么?”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关于民事诉讼法会重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诉意见》 第182条
[1]《民诉意见》 第183条
[1]《民诉意见》 第185条
[1]《民诉意见》 第210条
五、民事诉讼重审条件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重审的条件是什么?”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关于民事诉讼法会重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诉意见》 第182条
[1]《民诉意见》 第183条
[1]《民诉意见》 第185条
[1]《民诉意见》 第210条
六、"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合执行?"
民事案与刑事案相关,就中止。不相关就应继续审理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
七、"关于诉讼状,你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写答辩状进行答辩。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诉讼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在法定时限内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能够答辩,也能够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应该对答辩权予以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议答辩。
八、法院执行奏效裁判,查封了当事人的机器设备,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应属中院管辖。详情可添加微信咨询,微信同号。
九、法院通知行政诉讼驳回,律师如何维权
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限是3个月或者是6个月,现在才10天,不会有什么消息的。法院现在正在联系被告,也得给被告一点应诉的时间。rn不要急。
十、用人单位会再次起诉吗?
不能够诉讼。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文民事诉讼裁定中止诉讼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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