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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合同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03:38:53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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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合同

一、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一种实现农民利益的合法方式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承包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应于当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实物折值计算承包金。每亩地年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玉米、稻谷等)。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⑵采取浮动方式。第一年每亩地承包金 元,总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集体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治理绿化,每年治理绿化面积不少于 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按约定向发包方缴纳承包金。  

6.服从甲方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七、承包土地流转  乙方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转的,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实际经营土地者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违约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无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乙方不按约定缴纳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 个月不缴纳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以上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回答

二、新《土地承包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

1.按照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订立的承包合同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订立的承包合同两种。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1、两者所能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不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以及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就是说,只有不适宜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及其他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才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是,必须明确,对于“四荒地”等土地,法律只是规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该类人承包。可见,对这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可以参与承包。

2、二者的权利大小不一。对于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持了我国多项法律所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所享有的独占权。因此,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作为承包方,只能看作是例外规定。按照权威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等其他土地。这样.既可以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增加集体收益,使集体成员受益,也为有资金、有兴趣投资于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途径。此外,两种合同订立的程序也不同。

2.按照承包土地种类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区分为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承包。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土地,法定的承包期限长短不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因为,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其收益的周期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质量比较高,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承包人一般并不需要做太大的土质改造就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耕地投资的利益回收周期相对而言比较短,耕地上种植的作物大多数当年就可以产生收益,最多二三年一般都能取得土地收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承包期。而且,耕地上种植的各种类型的作物,在生长周期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法律统一规定了30年承包期。但是,对于草地而言,由于本身在土质上难以与耕地相比,许多土地必须通过土质再造才能满足草地承包人的经营需要,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长的、有弹性的承包期。而林地的投资回收周期就更长,从尊重客观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了最长70年的承包期。如果70年仍然难以收回投资的,可以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延长承包周期。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7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0条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是否互换

本合同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一、转包(出租)面积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地块名称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肥力水平)备注二、转包(出租)期限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三、转包(出租)费转包(出租)土地的价款为每年 元人民币。四、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出租)费。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包(出租)费,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注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转包(出租)费,以后每年 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该年度转包(出租)费)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包(出租)费,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注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流转费用,以后每年 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该年度流转费用。)五、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包(出租)土地交付收据)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转包?

可以转包,但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发包人有权收回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1、如果合同无约定或明确约定在承包期届满前不可以收回的,发包人不可以收回土地。

2、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都应该履行。对方提前收回土地是违约行为,你有权利拒绝,或让他赔偿损失。

七、承包土地需要注意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八、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1、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你的土地。

2、《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2]《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九、"农村土地承包后未缴纳承包费合同有效吗?"

具体看合同双方是否可以承包,另外还要看具体约定

十、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当事人能否协商签订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十一、"承包期村民有权再承包他人的土地吗?"

您好!能够主张村委会要回另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若你们隶属同一村且你想继续耕种,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法律分析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律师提示以上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可不可以继承?”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的心中还有疑惑,请点击咨询按钮并简单描述您的法律问题,以便律师了解情况,给出针对性建议。相关补充1土地确权时,农村出嫁女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吗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补充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保证社员基本生活条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福利功能。以这种权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抵押人就可能丧失起码的生存条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此作抵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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