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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5-23 22:37:58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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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吗
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吗?

会终结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1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二、"行政复议后能否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复议后强制执行 的回答为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三、行政强制执行不能设定哪些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起诉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起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不符的情况之下,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因为我们国家法律监督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也是属于可诉的具体行为当中的一种。

五、强制执行的条件实际经营人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七、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时须通知被执行者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另一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裁定,以及刑事裁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限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限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组织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路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议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保证的。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八、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是否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意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九、法院是否可以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没有执行的案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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