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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07 17:27:54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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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回避?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事实上,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审判人员就应该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行政相对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法中回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的相关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四、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规定的情形哪些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六、《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 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 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 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 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回避中分为了三种情况,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指定回避。一般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询问他们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不过,在提出回避申请之后会先做出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决定有关人员回避。

七、"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情形哪些情节需要回避?"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在当代社会国家规定的有回避制度,这个回避制度不仅仅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存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依然是存在的,而且这样的一种回避制度是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是非常的公平的,对当事人来说有利,所以必须要坚持贯彻执行回避制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1]《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
[1]《刑事诉讼法》 第206条

八、民事诉讼中法定回避的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九、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里指出有以下几种人需要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十、刑事诉讼法回避的决定规定

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决定的规定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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