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怀孕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产假、育儿假、陪产假等。
妇女孕期的假期包括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1]《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2]《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二、孕妇福利孕期员工的假期安排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怀孕有哪些假期?
1、女职工怀孕的假期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其他。
2、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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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四、孕妇假期孕期津贴、产假、陪产假
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5、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6、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7、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五、产妇的假期通常包括基本的家务劳动、产假、产前保健和哺乳。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六、女员工生育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领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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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八、妇女休息时间产假期间薪水分配、生育保险安排
一、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限定大致可能能够争夺的权益有1、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花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花费、国家和本市限定的其他花费。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五条限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工人怀孩子、生育、哺乳降低其薪水、予以辞掉、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您工作期间支付薪水。如果已经交纳生育险的,则由社保组织支付。三、对您其他问题的增加说明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多数省份已经取消晚婚假,您所在的省份可否取消建议向劳动部门询问。至于工作交接,由公司统一安排。四、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手续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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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 第五条
九、女职工的五一假期待遇是什么?
女职工孕期的待遇包括哪些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 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五假如何休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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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7条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2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12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16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十、朋友在乡村干妇女主任工作,现在怀孕7个月,假期多久?
应该有产假,询问当地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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