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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土地诉讼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否网 2025-01-01 14:46:22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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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土地诉讼的法律适用
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土地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土地纠纷的原因

你好关于合作开发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的相关如下“联建”和“参建”的效力划分来源于最高院在1995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解答的规定,后来有关专业人士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将合作各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联建”之列,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参建”之列。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8条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解释

下面为大家机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问题的解释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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