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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申请回避?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7:08:45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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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申请回避?

一、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法律规定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事实上,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审判人员就应该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行政相对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官回避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的相关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四、"民事诉讼中的避嫌规定"

和当事人没有关系的可以不回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五、"如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六、行政诉讼中的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七、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回避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八、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执行。

九、刑事诉讼中的申请回避主体有哪些?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十、"被害人诉讼权利综述控告、回避、通知、抗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四)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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