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和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是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以及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标准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侵权责任得划分的规定中,其实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只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二、无过错责任和一般责任的区别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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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在校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争论的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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