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哪些地区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1、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引用法规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是怎样规定的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三、陕西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下面是陕西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的详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很多人都找不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 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各市、县、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四、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7、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8、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9、林木补偿标准为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
10、柞树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11、红松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12、落叶松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13、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
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
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14、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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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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