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哪些地区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1、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禁止违反生态保护规定的行为"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三、"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对秦岭区域进行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四、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境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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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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