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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1-07 00:21:09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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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时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时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规定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条表述的含义看,应是针对的利害关系人的,即不是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同时,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送达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反,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不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如果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那利害关系人就不是利害关系人了,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了)。利害关系人肯定不知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在哪个时间做出了一个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条司法解释的含义真的是包含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这样的含义的话,利害关系人又怎么会、怎么可能知道换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话,利害关系人更有理由不知道。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关行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何种理由,当事人超过这个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行诉法解释》施行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适用于该解释和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有关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该解释或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但有关当事人在其施行后才得知,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未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充分保护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理论与实务中很多人,也认为该两条司法解释的对象既可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为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适用对象,二者都有权适用最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引用法规
[1]《行诉法解释》 第42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二、新税法诉讼时效是多久,法律如何规定的新税立法诉讼时效力

专业分析
税务行政诉讼时效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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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有效期是若是直接起诉的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经过复议之后再提起诉讼的,有效期为十五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四、哪些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有时效规定?

律师解答
跟大家明确一下,行政诉讼中并没有时效的概念,准确的应当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现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归纳如下
第一、一般起诉期限六个月,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二、特殊期限

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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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超过六个月如何起诉,规定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规定显然说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断理论,所以此规定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无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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