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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如何维权保险公司上诉状无效

来源:法否网 2025-01-01 10:18:53 1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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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如何维权保险公司上诉状无效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如何维权保险公司上诉状无效

一、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如何维权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的书写,依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公司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

你好,一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的格式如下民事上诉状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

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国朝,男, 1970年 5月 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 楼 4号。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11、邓发民初字第 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邓发民初字第 744号民事判决,改判 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 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 为错误判决做铺垫。 主车和挂车为两 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所明知。一审法院 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 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 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 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 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 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 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 与该公司直接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 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 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 此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保险公司如何解决诉讼保全问题保险公司诉讼保全部如何解决

你好,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物的强制措施。 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时候,担心对方把财产隐逸、转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资产。 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法院还有一项规定为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担保。 也就是你要保全对方多少的资产,就需要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 但在过往涉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请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自有资金或实物资产价值不足或需要评估、执行,或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诉讼保全担保,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案件赔偿执行难,也就是俗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类不合理现象,既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长久以来的诟病。以上就是保险公司诉讼保全的相关

四、保险公司拒保起诉状怎么写

你说的这个险种是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这个保险没有保证续保的条款,保险公司有终止这个险种的续保的权利,这个条款中的第七条是这样表述的“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这就是保险公司拒保起诉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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