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4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24条
六、保险合同的效力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损害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无效。当其被保险人不诚实的行为被证实时,合同从签订之时就没有约束力。
七、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6条
[1]《保险法》 第17条
[2]《保险法》 第十五条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2]《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损害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无效。当其被保险人不诚实的行为被证实时,合同从签订之时就没有约束力。
九、保险合同的效力法律效力的类型和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损害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无效。当其被保险人不诚实的行为被证实时,合同从签订之时就没有约束力。
十、商定权利和义务无效的保险合同,隶属全部无效保险合同还是法定无效保险单?
您好,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等情况,能够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如您认为合同存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平等等情况,可要求撤销。如有争议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处置。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哪些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