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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中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

来源:法否网 2024-12-23 02:09:51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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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中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
汽车保险合同中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

一、如何理解车辆保险合同中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车辆保险合同中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主险和附加险的责任是叠加关系,即主险的保险责任,加上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就是整张保单提供的保障。
但主险和附加险又有重属关系,即主险有效的情况下,附加险才能有效,如果主险失效,附加险也就相应失效。但是附加险可以单独申请取消,主险责任不受影响。

二、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如何理解

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三、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如何要求劳动仲裁

1、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2、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以上为保险公司代理合同的解答

四、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保险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这是关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回答。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7条

五、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仅能在法定情形下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如实告知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五条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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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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