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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5条是关于什么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1-21 12:23:29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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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5条是关于什么的?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5条是关于什么的?

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5条有何规定?

1.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二、"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44条应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应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税务机关可以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作出裁定前,按照法定程序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各方当事人。

三、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51条规定

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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