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6条教育法律文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4条规定了哪些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2017年最新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五、中外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修订的第四条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最新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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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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