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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农村宅基转让必备条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22:59:47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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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农村宅基转让必备条
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农村宅基转让必备条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必要条件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整治农村一户多宅乱象,多出来的宅基地可能要面临收费,这时候有些农户就想把宅基地转让出去,转让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行

1.转让方必须是村集体成员
如果你想把你家宅基地转让出去,转让方必须是同一村集体成员。如果不是同一村体成员,转让就属于不合法,不合法的转让,在法律上没有支持,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承认,后续有任何问题,不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2.必须持有宅基地证
在以前很多农村宅基地是没有证明的,如果你想要把你家宅基地转让出去,就必须要有一份宅基地证才行,证明这个宅基地你有使用权利,你可以将它转让出去,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就不能进行转让。

3.必须有两处宅基地
现在国家强调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以前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农户居民就会浮现出来,一个人有好几处宅基地,并且面积加起来也早就超过了规定的面积。分配不均衡会导致有些人没有地宅基地,而有些人有好几处。这种情况应该也是可以将它转让的。假如你家只有一处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4.必须要有协议
把宅基地转让出去的话,必须要有协议,协议上面必须要有接收双方人签字,还要有见证人签字以及村委会证明签字。这所有的证明签字之后,再由转让方拿着自己的宅基地证,到当地的国土局去办理相应的手续。
以上4点就是宅基地转让必须要有的条件,缺一不可。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七、农村宅基地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其实,农村宅基地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是可以进行流转的,具体条件有以下4个大的方面

1、是农村集体中的一员,拥有农村户口。宅基地是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的土地用来建设住宅的,因而只有农村集体的成员能够申请宅基地。这也是宅基地流转的一个前提。

2、农村宅基地必须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也就是说,宅基地要想流转,只限于本村集体内,不能流转给其他村集体的其他成员。这是为了保证农村集体成员的利益,避免宅基地使用权外流,不过,有的地方也开始试着对此进行改革,具体政策还请拭目以待。

3、宅基地流转时的受让方,不能拥有其他宅基地。在实际的宅基地流转时,受让方如果在本村内拥有其他宅基地,是不能无法申请和参与的。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住宅居住,如果已经拥有宅基地,当然是不能再申请的。

4、宅基地转让还需经过村集体同意,且在转让时,不能只转让宅基地,要连同房屋一起转让。我们知道,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是分开的,如果只转让了宅基地,那么受让人是无法使用这块宅基地的。

八、农村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卖外地?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的出售只能是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国家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话是不受限制的,可以转让外地居民。

九、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城镇户口的农民能否转让农村宅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的。参考如下《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2]《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
[3]《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4]《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5]《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十、"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地能否执行?"

目前还不能执行,建议查查看对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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