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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1-01 23:35:02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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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什么是居间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才能不违约解除居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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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二、什么是居间合同,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现改为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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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三、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其次合同的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最后合同不能够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违背任意一条规定,都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四、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居间是双义务吗?法律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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