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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09-24 16:22:10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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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以上是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1]《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1]《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当地标准

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法律规定是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以内,四人的农户100㎡以内,五人的农户110㎡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 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 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
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 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村长给的补偿太小,村长的解释是那类标准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

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0.35亩)。每个地方略微有点差别。

五、小常识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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