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建立哪些档案?
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该档案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权索取该档案的复印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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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哪些档案?
【问题解析】
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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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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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四、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
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该档案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权索取该档案的复印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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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五、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作为其员工档案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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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六、企业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查询劳动者是否年满十六周岁;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签订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最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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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修订)》 第七条
七、"如何建立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及制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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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八、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的档案清单。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相关。如您还有比较紧急的法律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获得听律网网专业律师的维权建议。相关补充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的人员有什么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相关补充2用人单位为何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建立职工名册应该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只要是上了一定规模、运行规范的企业,出于企业管理的需要,都会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解决劳动者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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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九、"如何从公司获得个人劳动档案"
个人劳动档案一般都会放在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者档案局),如果你要查询自己的个人劳动档案,建议你先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十、个人公司的档案管理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放在档案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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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十一、建立公司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如何制定完善的人事档案工作?
你好去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问问就能够。 你所提的问题比较模糊,信息还不齐全,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十二、"不具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不可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主体的资格分为两种一、用人单位主体的资格用人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第一,财产条件具备一定的归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第二,技术条件《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组织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第一,年龄标准。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体力标准。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第三,智力标准。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第四,行为自由标准。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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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53条
[1]《劳动法》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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