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证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二、土地使用权公证有效吗?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公证不是土地使用权有效的必经程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效的,公证不会对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产生影响。公证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所以公证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明,和是否有效没有必然的联系。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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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条
[1]《公证法》 第二条
三、土地证书作废后,宅基地使用权还能保留吗?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的,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土地证书遗失后,土地权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权利,权利人可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等情况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对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土地权属的确认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只能由土地主管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土地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证书是对特定土地权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土地状况,以一宗土地一个土地证为原则。同时土地使用证只能向特定土地权利人发放,并且土地证书的应与登记簿的相一致。
土地证书遗失后,土地权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权利,权利人可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土地证。可见,土地证书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四、"保证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律师解答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五、保证合同的效力法律要求和限制
【问题解析】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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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六、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法律效力的探究
1、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是可以认定为有效。
2、房屋转让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1951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证书法律效力如何?
你好,咨询土管局。。。。。
八、"1994年乡政府办理的宅基地证属于法庭证据吗?"
您好,政府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通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九、"如何证明原告不享有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及享有相应使用权?村委会有职责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到、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限定。土地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事实上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应该符合相关限定,而且由政府审查决定可否符合,因此广义的转让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转让是狭义的,不过是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做出决定的一种情形
十、宅基地审批书和土地使用证之间的区别及效力
这是不可以的
十一、"土地使用证无效能否建房?"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差别分别情况处置原则;
5、权利设定通常法定原则。二、确权方法1、集体所有土地通常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置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范围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准许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两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裁判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久的还是暂时的等。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乡下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乡村基本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乡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认可。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当前,因部分农民不能提供保证、无足够的典质物,借贷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纷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表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乡下发展。四、乡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做法,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做法。这个做法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无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无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做法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能够能算终身制。
十二、调解书对宅基地流转有法律效力吗?
派出所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需要两方自觉共有遵守。只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决、裁判才具有法律强制力。rn 调解协议书是两方当事人的经过商量,自愿处罚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两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效力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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