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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5-22 00:22:25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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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行政执法的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如何建立和实施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规定的,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的法定情形以及执法人员回避的程序等事项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那么此时就是必须要回避的。

二、申请行政执法证人员回避的规定

申请行政执法证人员回避规定是如果审判人员或者是其他的法定人员再遇到违法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回避。当然了,不管是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还是在刑事以及民事诉讼过程当中,都是存在着回避制度的。

三、行政处罚法中对执法人员回避有何规定?

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什么是规定的?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组成。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依据哪些法律要求?要出示哪些东西?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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