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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终止事由法律依据

来源:法否网 2025-08-22 22:18:56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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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终止事由法律依据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法律依据

一、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三、未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是否享有解除权?

1.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

2.【法律依据】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 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四、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完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情形。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债务,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消灭。

五、保管合同终止原因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抵销、免除;

3、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
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六、保管合同是否违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否违法依据合同而定,如果合同中涉及了他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曝光别人合同此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的不要求要保密的,曝光合同就不违法。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七、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问题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收到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只需要退还保管费即可。

八、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②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③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数额或价值不等时,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除外。

3、因提存而终止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标的物,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因此,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可视为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可以将保管标的物向合同履行地的提存部门申请提存①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②保管人无过失而确不知寄存人下落的;③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的(仅适用寄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如果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如即将过期的食品,将要腐烂的水果等)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保管方可以申请提存部门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保管方提存后,应当立即通知寄存方,保管方怠为通知的,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寄存方下落不明的,保管方应当公告。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如价款利息)归寄存方所有。提存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费用,由寄存方负担。寄存方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标的物,但寄存方对保管方负有义务的(如尚未支付保管费),在寄存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保管方的要求拒绝其受领提存物。寄存方受领提存物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存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丧失。寄存人丧失受领提存物的权利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保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愿终止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协议而终止包括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终止合同或实现合同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哪种情况,协议的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

十、"保证人发现被保证方无专款专用且造假,能起诉解除保证合同吗"

能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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