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行对象和行政强制执行条件
一、行政强制对象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强制原则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对行政强制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强制执行的条件实际经营人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条件
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与程序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做出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一个是要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三是不履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律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前提。行政相对人必须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在行政机关未下达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其次,行政相对人在接收到催告书后,一般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不会被强制执行。其三,行政相对人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即义务本身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所履行。如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纳税。如企业自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合理的秩序才可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强制执行的措施是有一定流程的。行政机关必须按流程做事。否则容易被行政相对人以程序不当的理由提起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需要积极履行其相对的义务。如果对义务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不满的,应该积极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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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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